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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38108号“头等舒府 ORICUR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35:25关于第61938108号“头等舒府 ORICUR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250号
申请人:广州尤尼智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38108号“头等舒府 ORICUR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头等舒府 ORICURES”构成,指定使用在按摩器械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用途、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使用或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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