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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892687号“蓝天L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35:08关于第22892687号“蓝天L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30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哈尔滨腾飞蓝天轴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莫闲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河北蓝天汽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舟知识产权代理邢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92687号“蓝天L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6411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22892687号第7类“蓝天 LT”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2892687号第7类“蓝天 LT”商标,原第2289268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经营环境照片、产品图片、产品合格证;
2、销售单、运输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过于简单,很难判断其真实性,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7类“轴承(机器部件);轴承滚珠环”商品上,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3日。2021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经营环境照片、产品图片、产品合格证均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单、运输单为自制证据,证明力弱,且申请人并未提交合同、发票等第三方证据予以佐证,我局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轴承(机器部件)”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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