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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02897号“晨光玖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20:39关于第63502897号“晨光玖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231号
申请人:钱舒婷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02897号“晨光玖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44708号商标、第9645502号商标、第19987840号商标、第22978237号商标、第34150430号商标、第6006025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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