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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80701号“龙盛经纬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20:32关于第64480701号“龙盛经纬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869号
申请人:天津龙盛经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80701号“龙盛经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42288号图形商标、第51169184号“宝龙地产 POWERLONG及图”商标、第1253860号“龙大及图”商标、第6013898号“F及图”商标、第28621417号“万大庆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天气预报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地质勘探、气象信息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化学分析、材料测试、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制图、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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