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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530286号“华银融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20:21关于第54530286号“华银融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482号
申请人:翁少雄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30286号“华银融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37569号“华银融投资 HUANYIN FINANCIAL INVES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63886号“华银融通 HUAYININTERMED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671023号“华银云创 HUAYINYUNCH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不动产代理”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提供保险信息、信用卡支付处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不动产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二、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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