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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58232号“乐苗LeMI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20:10关于第63858232号“乐苗LeMI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184号
申请人: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英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58232号“乐苗LeM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28093474号“乐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方便粉丝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2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为“食用淀粉;土豆粉;蕨粉;地瓜粉;马铃薯粉;粉丝(条);魔芋粉;藕粉” 。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方便米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食用淀粉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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