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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896666号“大头虾馋嘴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19:26关于第23896666号“大头虾馋嘴城”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033号
申请人:陈理宏
委托代理人:广州润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九朵云(深圳)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对第23896666号“大头虾馋嘴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3384299号、第23384297号、第23384295号、第10238169号、第10133062号“大头虾越式风味餐厅TIGER PRAWN Vietnamese Restauran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名下214件商标,且大部分在挂售状态。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
1. 百度百科搜索结果;
2. 大众点评的信息截图;
3. 申请人获得相关荣誉截图;
4. 申请人及其餐厅的相关报道;
5. 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及售卖情况;
6. 相关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5月03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0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在先,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通过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 申请人引证商标四、五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4. 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春雨”、“肌司研JMSOLUTION及图”、“KRJAYJUN及图”、“TAMANOHADA”等。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非类似服务上,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文字“大头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二者若共同使用在餐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未明确其除商标权之外的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故其关于争议商标违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在先注册了系列引证商标,故申请人复审理由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的范围,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评审。
关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如“春雨”、“肌司研JMSOLUTION及图”、“KRJAYJUN及图”、“TAMANOHADA”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同时,被申请人既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模仿他人知名品牌的意图。该种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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