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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45177号“塞罕坝AIHANB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16:41关于第1745177号“塞罕坝AIHANBA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29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省塞罕坝机械林场(河北塞罕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西博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5177号“塞罕坝AIHANB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1607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9月09日至2021年09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第1745177号第1类“塞罕坝”商标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745177号第1类“塞罕坝”商标,原第174517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关于复审商标在核定的商品上未进行使用的正当理由如下:被申请人的撤销行为系恶意撤销,被申请人与塞罕坝林场并无关系,其撤销复审商标存在恶意注册、使用塞罕坝商标的嫌疑。申请人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主管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塞罕坝系列商标品牌不被个别企业所独占。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撤销目的是为了释放商标资源,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来进行操作和业务办理的,其行为合理合情合规,也不存在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申请人给出的“未使用的正当理由”不合理,不能视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河北省塞罕坝机械林场总场千层板林工商总公司于2001年3月1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类“鸟粪;园艺用罐装泥炭”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经续展有效期至2032年4月13日。2021年9月9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也并未提交限制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不可抗力证据。故,我局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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