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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08013号“BALSE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16:35关于第63108013号“BALSE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166号
申请人:广州祥驰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宏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08013号“BALSE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主独立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0778号商标、第29286314号商标、第13191876号商标、第11017162号商标、第10412629号商标、第33752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视觉效果、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项链(首饰)”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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