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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80455号“龙盛经纬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15:35关于第64480455号“龙盛经纬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834号
申请人:天津龙盛经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80455号“龙盛经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03097号“宝龙兄弟连 POWERLONG及图”商标期满未续展已超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42901号“宝龙 POWERLONG及图”商标、第9508421号“自由度及图”商标、第11238109号“荣航 RHANG及图”商标、第11850600号“领头龙及图”商标、第58010786号“DRAGON BASE及图”商标、第35455273号“御祥龙及图”商标、第28887461号“过江龙及图”商标、第17816776号“阿巴龙 ABALON及图”商标、第13981971号“TANRON及图”商标、第1411438号“飞龙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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