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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67936号“XIAO JUN ZH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15:26关于第63567936号“XIAO JUN ZH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110号
申请人:寇树恒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67936号“XIAO JUN Z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760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XIAO JUN ZHU及图”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34891112号“艾英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975786号“托娃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2534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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