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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797224号“HYSTERIC MIN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15:01关于第56797224号“HYSTERIC MIN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030号
申请人:高剑波
委托代理人:绍兴世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97224号“HYSTERIC MI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86753号“HYSTERIC M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糖;甜食;蜂蜜;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方便米饭;米;面条;食用淀粉;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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