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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935355号“自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14:55关于第54935355号“自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885号
申请人:北京极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三河市玖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35355号“自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57002号“LIBERTY”商标、第12202990号“18° SPAFREE 自由”商标、第15065406号“自由 90”商标、第42238182号“自由精酿”商标、第54893327号“自由居”商标、第54908122号“自由居”商标、第10721981号“自由咖啡 CAFÉ FREE”商标、第10935935号“自由农场”商标、第12460872号“自由在线”商标、第19937996号“自由果园”商标、第31797191号“自由热卖”商标、第44887167号“自由甄选”商标、第43662609号“自由号”商标、第16403019号“自由果园”商标、第16831601号“自由生活 LA VIE DE REVE”商标、第4562756号“自由空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四、十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茶饮料”商品上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茶饮料”等商品上被部分驳回。引证商标七在“豆浆”商品上被驳回,引证商标八在“茶饮料”商品上被撤销,引证商标十四在“加奶咖啡饮料;茶饮料”商品上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九、十六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上述驳回及撤销决定均已生效。除上述引证商标外,其余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九、十六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七、八、十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气泡水;能量饮料;果昔;果汁;豆类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刘琰
谢峥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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