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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270661号“古洛尼GLUON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14:25关于第26270661号“古洛尼GLUON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30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杜艳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戈兰尼亚家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70661号“古洛尼GLUON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1164号决定,于2022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26270661号第20类“古洛尼 GLUONI”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6270661号第20类“古洛尼 GLUONI”商标,原第2627066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申请注册成功后,申请人一直在全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且从未停止使用过,特别是三年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和推广不仅未曾中断,还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力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撤销复审阶段均未提交任何证据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8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8年8月27日。2021年9月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2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均未提交证据,故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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