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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82604号“神州瑶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12:16关于第64382604号“神州瑶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461号
申请人:弘品堂(北京)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瑶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82604号“神州瑶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69590号“神州夏都”商标、第25469174号“神州绿都SZLD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多媒体图书馆服务;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娱乐服务;演出制作;提供体育设施;动物训练”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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