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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00803号“U 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09:59关于第64300803号“U 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275号
申请人:北京橡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00803号“U 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269322号“燊爱”商标、第36232409号“爱”商标、第18419030号“爱UU”商标、第61849737号“爱 和世堂”商标、第47196611号“爱”商标、第52041324A号“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较高识别力;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公司简介、商标设计理念、宣传资料、专利资料、其他商标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的主要识别部分均包含“爱”,上述商标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奶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相区分。申请人证据中所列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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