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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61822号“播 Z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05:38关于第64461822号“播 Z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873号
申请人: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61822号“播 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10095号“播”商标、第20497515号“播播”商标、第62526189号“播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处于撤销复审或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均含文字“播”,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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