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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28941号“懂喷墨也懂你YOUR INQUIRY OUR SOLUTION KING TA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04:41关于第60528941号“懂喷墨也懂你YOUR INQUIRY
OUR SOLUTION KING TA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559号
申请人:广州精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润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28941号“懂喷墨也懂你 YOUR INQUIRY OUR SOLUTION KING TA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419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资料、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其在印刷机器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现为核定使用在制鞋跟机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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