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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27512号“金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03:21关于第56227512号“金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215号
申请人:蠡县美缘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27512号“金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使用申请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系以使用为目的,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根据发展需要申请注册的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使用情况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人共申请注册70余件商标。除本案申请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红鸟”、“碧丽珠”、“正章”、“威猛先生”等与他人在日化行业具有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指定类别与他人在日化行业具有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相关。其中部分已被宣告无效或异议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反复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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