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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89438号“孔雀香精 PEACOCKFLAV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3:03:15关于第61689438号“孔雀香精 PEACOCKFLAV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812号
申请人:上海华宝孔雀香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海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89438号“孔雀香精 PEACOCKFLAV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30356号“PEACO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浮石、空气芳香剂、帽粉”商品上的注册已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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