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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96963号“U 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59:57关于第64296963号“U 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274号
申请人:北京橡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96963号“U 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2198799号“爱”商标、第36227138号“爱”商标、第22352272号“爱 HLSCIENCE”商标、第12910300号“蒙恩 爱”商标、第10776900号“爱牌”商标、第34241090号“爱·感谢 LOVE THANKS”商标、第8136004号“U”商标、第33054866号“U”商标、第20856250号“UNLINITED 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读音、含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强的识别力。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公司介绍、商标设计理念、宣传资料、专利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九有所区别,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主要识别部分均包含“爱”,上述商标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黏合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工业用黏合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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