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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66904号“嗨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58:35关于第63666904号“嗨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073号
申请人:杭州游而优体育活动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66904号“嗨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了大量使用与宣传,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占据了稳定的市场份额。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企业文化、发展理念等因素独立设计而成,被赋予了独特的含义,在客观效果上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没有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页、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嗨狗”,以此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商标所有人的地缘、行业属性差异不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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