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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98476号“南粤家政 NANYUE JIAZ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58:07关于第60898476号“南粤家政 NANYUE
JIAZ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513号
申请人:广东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98476号“南粤家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58058号“南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639920号“南粤家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033824号“南粤人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107958号“南粤知识产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098203号“南粤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0503106号“南粤智慧云 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4221275号“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 NAMIED PATENT&TRADEMARK LAW OFF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7104092号“南粤专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0725769号“南粤骑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9639048号“南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各引证商标已经在类似服务上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使用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宣告无效,所涉及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引证商标九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南粤”。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南粤”与引证商标十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引证商标九指定使用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引证商标九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三、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各引证商标已经在类似服务上共存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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