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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91187号“8 DU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56:25关于第63691187号“8 DUC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748号
申请人:汕头市倍加洁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91187号“8 DU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720748号“BDUCK DUCK IS EVERYTH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91994号“DU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972599号“DU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384159号“DU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384160号“DU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972598号“DU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7299574号“DU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7281702号“DU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7025709号“DUCK CAP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国际注册第605012号“DU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6857487号“D·DU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的商标构成和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七、八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七、八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八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8 DUCK”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十“DUCK”、引证商标三、六的显著识别文字“DUCK”、引证商标九“DUCK CAPITAL”、引证商标十一“D·DUCK”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九至十一核定使用的香皂;空气净化制剂;个人卫生用口气清新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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