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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38569号“暗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53:55关于第63538569号“暗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275号
申请人:北京京瑞士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盛利(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38569号“暗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 提供娱乐信息;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上申请复审,申请人经与第59049497号“暗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友好协商,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将引证商标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项目上申请注销,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复审服务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注销公告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项目上的注销申请已被我局核准,引证商标现为“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活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提供体育设施;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项目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 提供娱乐信息;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上申请复审,故在其余服务上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复审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复审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提供娱乐信息;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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