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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67734号“汉维布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52:29关于第63867734号“汉维布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291号
申请人: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67734号“汉维布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第16389658号“汉维”商标、第22263043号“汉唯”商标、第62476887号“汉维”商标、第57795513号“汉维翻译”商标、第7218404号“汉维”商标、第33483778号“汉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的主要识别部分“汉维”相同,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汉唯”字形相近、呼叫相同,上述商标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点到线、电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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