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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15272号“巴伽传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43:10关于第59315272号“巴伽传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84782号重审第0000001769号
申请人:广州巴伽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84782号《关于第59315272号“巴伽传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27139号“伽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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