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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55198号“光粒GUANG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42:59关于第63955198号“光粒GUANGL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759号
申请人:杭州光粒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55198号“光粒GUANG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20422161号“光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11856号“GUANG 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1494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744518号“CIRR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7697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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