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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019370号“一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42:16关于第51019370号“一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69872号重审第0000001887号
申请人:上海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老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019370号“一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53151号“一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第27542553号“壹条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就除“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服务申请复审,故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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