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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667704号“周黑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42:10关于第58667704号“周黑卤”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719号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沐恩光线文化传媒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8日对第58667704号“周黑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从事鸭类、鹅类、鸭副产品、素食产品等熟卤制品生产的企业,“周黑鸭”品牌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036809号“周黑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36086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既侵害了申请人及其驰名商标享有的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信息;
3、驰名商标批复;
4、审计报告;
5、“周黑鸭”品牌广告宣传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2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饭店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驰字【2011】第290号批复中认定申请人的“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在2011年5月27日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自助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周黑卤”与引证商标一“周黑鸭”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亦存在关联。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周黑鸭”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板鸭、肉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相对于引证商标一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已注册有引证商标一,同时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冲突问题进行了审理,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无需再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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