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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69529号“维奥酒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41:32关于第53769529号“维奥酒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56446号重审第0000001908号
申请人:悦恺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56446号《关于第53769529号“维奥酒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43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54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要求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30325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王若凡
曲红阳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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