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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286859号“天天跳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41:26关于第50286859号“天天跳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950号
申请人:上海微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老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86859号“天天跳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78646号“天天花艺”商标、第49539630号“天天省电 TIANTIANSHENGDIAN及图”商标、第49478510号“天天鲜花”商标、第48699318号“天天记账”商标、第48464890号“天天 IC”商标、第37095429号“天天”商标、第13760041号“天天扑克”商标、第15172892号“天天桥牌”商标、第37074885号“天天热推”商标、第8868800号“天天影院及图”商标、第32640045号“天天集市”商标、第18088671号“天天云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证据目录。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2年7月27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九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天天跳绳”与引证商标三“天天鲜花”、引证商标七“天天扑克”、引证商标八“天天桥牌”、引证商标十“天天影院”、引证商标十一“天天集市”、引证商标十二“天天云购”均包含显著标识性文字“天天”,在文字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眼镜;视听教学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七、八、十、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复印机器;视听教学仪器;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八、十、十一、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规尺(量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七、八、十、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八、十、十一、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申请商标“天天跳绳”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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