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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53385号“肤美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41:15关于第63453385号“肤美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295号
申请人:北京肤美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53385号“肤美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7621466号“肤美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并未显示商品的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且已有多个含有“肤”字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检验检测报告、商品图片、销售证据、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在“脱脂棉”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肤美佳”系纯汉字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医用辅料等复审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效果、使用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被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脱脂棉”商品上商标权利尚未明确,由于我局已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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