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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215801号“潮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40:53关于第46215801号“潮丄”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627号
申请人:深圳市潮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宁如鱼得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合缘共生文物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3日对第46215801号“潮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4374479号“潮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含有不规范字体,使用在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所含“丄”为中国古文字,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2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八宝饭”。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3月5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20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第30类“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仅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争议商标由中文“潮丄”构成,与引证商标“潮上”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在呼叫方面相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八宝饭”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具有较高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标有引证商标的商品系来自同一主体,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含文字“丄”为汉语文字,音同“上”,用作商标并无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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