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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157796号“昌氏面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40:28关于第53157796号“昌氏面馆”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6796号
申请人:昌世普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汪先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8日对第53157796号“昌氏面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地址邻近且系同行竞业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昌氏面馆”完全知晓,其不采取合理避让,反而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竞业者且地址邻近,被申请人完全知晓申请人在先使用“昌氏面馆”商标,未经授权擅自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昌氏面馆”商标。被申请人以上行径,包括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地申请注册。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2、申请人与昌雄、叶齐菊的关系证明文件;
3、各店铺的租赁合同、收据、物业缴费收据、发票、营业执照、核准通知及各店铺门头招牌招牌;
4、各店铺2015-2021年在大众点评上的使用及消费者评价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通过第180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9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9月6日。
2、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为垫江县昌氏面馆的经营者,垫江县昌氏面馆注册日期为2012年5月16日,核准日期为2014年12月23日,住所为重庆市垫江县桂西镇北苑小区E座60号门市,经营范围为小吃类制售(不含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
3、被申请人营业执照显示其成立日期为2019年6月4日,核准日期为2019年7月2日,住所为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凤西街57号7幢底层,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餐饮服务等。
我局认为,依据我局查明事实及申请人提交的在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将“昌氏面馆”进行宣传、使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临近地域,被申请人具有极大接触、了解申请人及其在先商标“昌氏面馆”的可能性,被申请人未对争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其作为餐饮行业从业者,在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昌氏面馆”商标所涉的餐饮等服务上注册争议商标,未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胡笳琳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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