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128633号“晨光玖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40:01关于第63128633号“晨光玖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7267号
申请人:钱舒婷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28633号“晨光玖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61751号商标、第20086750号商标、第337692号商标、第62672874号商标、第4477396号商标、第6007272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07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