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2686827号“草原伴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39:56关于第52686827号“草原伴侣”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5609号
申请人:内蒙古太仆寺旗草原酿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伊木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对第52686827号“草原伴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是一家以白酒生产销售为主的制酒企业,在内蒙古制酒行业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申请人的“草原”商标多次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7525号“草原”商标、第1435908号“草原”商标、第5478118号“草原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草原王”商标在白酒等商品上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的恶意抢注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注册信息;
2、在先裁定书及决定书;
3、著名商标证书及商标批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米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均已获准注册,故本案无需使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草原伴侣”与引证商标一、二“草原”、引证商标三“草原王”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白酒、米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审理,且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故本案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3月0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