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1105722号“芙如芸 FU RU YU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36:32关于第51105722号“芙如芸 FU RU YU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067号
申请人:菲洛嘉化妆品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博然科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8日对第51105722号“芙如芸 FU RU YU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4282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的情况下,抄袭和摹仿申请人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企图利用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百度百科关于“菲洛嘉”品牌的介绍;
2、申请人在京东和天猫旗舰店的销售截图;
3、菲洛嘉实验室与申请人签订的出资协议;
4、相关报道;
5、广告合同;
6、审计报告;
7、经销协议及相关发票;
8、申请人所获荣誉;
9、相关判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护肤药剂、含药物的梳洗用制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医用卵磷脂等商品上。经转让、续展,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