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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901506号“徽味农夫HUIWEINONGF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36:19关于第24901506号“徽味农夫HUIWEINONGF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090号
申请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文成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7日对第24901506号“徽味农夫HUIWEINONGF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51505号“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16364号“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243691号“农夫 NONG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拥有的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高度近似,并使用在关联商品或服务上,易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早已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农夫山泉系列产品经销合同、申请人审计报告及公证书、广告合同、发票及广告样本、获荣誉资料、国家图书馆关于“农夫and饮料”检索报告、维权记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糖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19年12月28日刊登《商标公告》第1677期上。
2、引证商标一、二、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包子、咖啡、茶饮料、糖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利障碍,下文不再赘述。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糖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徽味农夫”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文字“农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引证商标四予以保护,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适应《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应遵循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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