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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185757号“沪上晨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34:54关于第54185757号“沪上晨曦”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618号
申请人:百珍堂生物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茂林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4日对第54185757号“沪上晨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晨曦”品牌已使用多年,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516674号“晨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93073号“晨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晨曦”系列商标注册证、续展转让证明;
2、“晨曦”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
3、所获专利证书、荣誉证书;
4、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该异议申请我局未予受理,我局于2022年2月14日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茶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由申请人变更为浙江百珍堂食品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沪上晨曦”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晨曦”及引证商标二“晨曦”,争议商标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新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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