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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128480号“茵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33:02关于第33128480号“茵宝”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601号
申请人:茵宝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宝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30日对第33128480号“茵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足球用品生产商,申请人“UMBRO”、“茵宝”及图形系列商标在国内外市场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8433677号“茵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UMBRO”品牌相同的第33150881号“umbro”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品牌的恶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2、申请人所获荣誉;3、商标宣传使用证据;4、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7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19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体育教育、教学、瑜伽培训等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体操器械、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亦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33150881号“umbro”商标,该商标已被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茵宝”与引证商标“茵宝”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体操器械、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目的及内容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且考虑到申请人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亦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相同的“umbro”商标,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正当,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密切关联商品及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申请人相关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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