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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604355号“DRAGON FI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31:10关于第52604355号“DRAGON FIR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965号
申请人:龙火速收购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灵璧县富利达汽配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8日对第52604355号“DRAGON FI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对“dragonfireracing.com”域名享有的在先权益,且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DRAGON FIRE及图”商标的恶意抢注。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被申请人多次摹仿注册申请人“DRAGON FIRE及图”商标,主观傍名牌恶意明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与dragon racing关系证明;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书;3、诺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订购申请人产品的发货单及翻译件;4、申请人官网对产品的介绍及翻译;5、“dragonfireracing.com”域名注册信息、网站截图;6、被申请人工商档案信息及名下商标信息;7、国外相关媒体报道;8、宣传册打印件及翻译;9、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未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宣传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轮胎”等商品上,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公告刊登在2022年2月7日第1778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为域外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中国,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dragonfireracing.com”域名及“DRAGON FIRE及图”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和“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或者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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