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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412494号“胖嫂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29:34关于第46412494号“胖嫂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211号
申请人: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鲜利美商贸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刘景玉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号楼阿里中心.望京座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6日对第46412494号“胖嫂子PANGSAOZ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大量申请和营业范围不符的商标且未实际使用,并在商标转让平台大量对外销售,属于恶意囤积行为,亦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二、“胖子”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5514718号“胖子”商标、第12503471号“胖子”商标、第4107352号“胖子”商标、第902855号“胖子”商标、第22298862号“胖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销售商标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3、申请人“胖子”产品图片及销售发票;
4、申请人年度审计报告;
5、申请人“胖子”商标的广告宣传证明;
6、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证明材料;
7、在先判决书、裁决书、公证书及维权证明;
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茶、调味品、糖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由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茶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由中文“胖嫂子”及其对应拼音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胖子”在含义方面区别明显,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亦无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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