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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796163号“良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28:51关于第39796163号“良仔”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864号
申请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省森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5日对第39796163号“良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31213号“良子LIANGZI及图”商标(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良子”作为申请人的商标和商号,经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成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若获准注册,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良子”商标、商号的恶意抄袭和摹仿,是恶意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和商号权。争议商标亦是对“良子”书法作品的恶意抄袭和摹仿,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必将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典型的傍名牌、搭便车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欺骗商标管理机关,欺骗社会公众的行为。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民法总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法院判决和在先裁定;申请人企业网站;“良子”商标设计证明及设计稿件;商标注册证明;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媒体报道;被申请人的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规定,《民法总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其使用“良子”商标的服务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良子”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达到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认定条件。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为普通印刷字体“良仔”,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另,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良子”作为字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及所属行业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四、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在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的宣传使用材料,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争议商标的文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或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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