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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80640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28:19关于第45806403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580号
申请人:杭州必是特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灵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狮市匠人一生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3日对第458064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357259号图形商标、第30301232号“BEASCER及图”商标、第4031567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复制、模仿申请人的著作权作品。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同行,其理应知晓申请人小恶魔图形及beaster天猫旗舰店的知名度情况,仍抢注了多件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作品登记证书;2、服装生产线、仓库选货、发货视频;3、相关宣传资料、网络店铺截图;4、委托生产合同;5、销售额数据、所获荣誉;6、实体门店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短袖衬衫;服装;外套;针织服装;牛仔裤;运动夹克;睡衣裤;T恤衫;风衣”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服装等商品上。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主要在第25类商品上共申请注册了93件商标,其中包括“BEASTER INXX”、“WE11DONE”、“THE NORTH FACE及图”、“APAY及图”及图形等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且已有部分商标被提出异议和无效宣告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理由书中列表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审理范围。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尚可区分,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复制、模仿申请人的著作权作品,抢注其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著作权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无法认定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且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抢注了多件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该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审理范围。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主要在第25类商品上共申请注册了93件商标,其中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高度近似,且已有部分商标被提出异议和无效宣告申请。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意图,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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