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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450467号“阿卡&德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27:40关于第46450467号“阿卡&德孚”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153号
申请人:北京首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名扬四海国际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阿卡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8日对第46450467号“阿卡&德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8492996号、第51045540号、第19956791号“阿卡德孚ARCADE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从文字的构成、读音、含义、视觉效果上构成成近似,属于类似商品和类似群组,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标在先注册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很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信息公示材料;
2、申请人关联公司相关材料;
3、商标档案信息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1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7类离心泵等。
2、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故其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水表等商品上,该商标所有人为北京阿卡德孚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后经我局核准,其名义变更为文丘瑞流控制有限公司,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文丘瑞流控制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申请人为该公司股东,为该商标的利害关系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已体现于《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故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经审理查明2中所述,引证商标二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故其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该项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项规定的适用要件之一为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均无法证明其商标实际使用情况,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阿卡德孚”商标于离心泵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但并未提出具体的事实及理由,且其提交的证据亦未显示争议商标已成为离心泵等商品上的通用名称,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该项规定。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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