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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586797号“喜福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26:13关于第33586797号“喜福旺”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356号
申请人:罗旺保
委托代理人:重庆利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典矗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8日对第33586797号“喜福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福喜旺”作为申请人信宜市竹山福喜旺家具店的企业字号及主打品牌,在当地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从业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完全是在明知申请人的“福喜旺”商标的情况下进行的恶意抢注。经查询,被申请人以不同的形式在多个类别同时恶意抢注其他行业的知名商标,明显具有恶意抢注商标傍名牌的嫌疑。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对我国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损害,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5月6日通过第179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8日申请注册,2019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54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笨功夫BEANGONGFU”、“快功夫KUAIGONGFU”、“CC GAP”、“蜂窼”、“考拉诚品 KUNGFU KOALA”、“糖上皇”、“巢记 JUST NESTING”、“维她名”、“鸟窼”、“箭桥”、“喜事达”等商标。在第29244432号“蜂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我局裁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上述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代表关系或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商号权。本案中,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或行业领域内使用了“福喜旺”商号或商标,并具有较高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该条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54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笨功夫BEANGONGFU”、“快功夫KUAIGONGFU”、“CC GAP”、“蜂窼”、“考拉诚品 KUNGFU KOALA”、“糖上皇”、“巢记 JUST NESTING”、“维她名”、“鸟窼”、“箭桥”、“喜事达”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品牌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已转让至他人名下或已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案亦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同时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注册行为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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