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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423163号“畅讯网络 CHANCEI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09:25关于第10423163号“畅讯网络 CHANCEI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50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天贵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畅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23163号“畅讯网络 CHANCEI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756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武汉畅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网站建设合同及转账记录、服务评价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授权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编程”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驳回周天贵的撤销申请,第10423163号第42类“畅讯网络 CHANCEIT”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初步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网页截图;
3、网站建设合同;
4、当日来往账受理凭证;
5、电子回单;
6、淘宝网页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1月1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2013年3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3年3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复审商标授权合同书,仅能证明被申请人许可他人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3、4、5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6中显示的服务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生茂
胡振林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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