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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364664号“易稻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07:27关于第38364664号“易稻壳”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663号
申请人: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陛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7日对第38364664号“易稻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7137484号“稻壳搜搜及图”商标、第27145556号“稻壳儿Doc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稻壳儿”商标。三、被申请人企图通过申请争议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存在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档案;2、申请人公司介绍、上市招股书;3、荣誉证书;4、“稻壳儿”宣传使用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2类“电子数据存储”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气象信息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数据存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气象信息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数据存储”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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