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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92970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1 02:05:25关于第32929708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925号
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意红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2日对第329297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905213号“红蜻蜓 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4925号“红蜻蜓 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661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072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及其鞋服类产品已有很高的知名度,其引证商标一已经驰名,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曾申请大量与申请人近似的商标,被驳回或被无效宣告,且被申请人曾有多起侵害申请人商标权的纠纷,被司法部门判决侵权成立,赔偿申请人损失。被申请人恶意摹仿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荣誉证书;慈善证书;上市资料;广告宣传费用支出审计报告;电视广告、地铁LED截图;报纸、杂志宣传资料;网络宣传资料;店铺产品图片;户外广告、参加展览会图片;广告合同及广告发票资料;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公证书;相关裁定书、判决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等商品上,经我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至此,争议商标已获准注册。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撤销,现处一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未确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引证商标一现处一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未确定。争议商标由两个蜻蜓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三、四在构图要素、所指事物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服装;成品衣;运动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婚纱;帽子;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具有较强重合性及关联性,已构成类似或具有较强关联性的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二、鉴于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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